TOP

孙志远:煎药过程中的注意事项,避免药效流失

2024-06-04 14:09 河南广播电视台安全健康直通车

煎煮中药是中医药治疗的重要环节,直接关系到药效的发挥和患者的治疗效果。然而,许多人在煎药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区,导致药效流失,甚至产生副作用。

一、选择合适的煎药器具

1.器具材质

煎药器具的材质至关重要。建议选择砂锅、瓦罐、陶瓷锅或不锈钢锅等不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器具。这些器具性质稳定,能均匀受热,有利于中药的煎煮。而铁锅、铜锅、铝锅等金属锅具则不宜使用,因为金属可能会与中药成分发生反应,影响药效。例如,铁易与鞣质生成鞣酸铁,使药液颜色加深,带有铁锈味;铝与有机酸反应形成化合物,被人体吸收后可能蓄积在肝、肾等组织中,对人体造成损害。

2.器具清洁

煎药前,器具必须清洗干净,尤其是使用过的砂锅,要涮洗干净,以放入清水后表面不会出现油花为宜。油脂会影响到中药的药效。同时,注意不要用金属刷具刷洗,以免破坏器具表面,影响药效。

二、药材的预处理

1.药材清洗

大部分中药材在煎煮之前不需要清洗,因为清洗可能会使药材中的部分有效成分流失。然而,对于某些表面泥土较多或杂质较多的药材,可以适当清洗,但切忌过度清洗。清洗时最好使用流动水,轻轻冲洗,避免长时间浸泡。

2.药材浸泡

煎药前,药材需要浸泡一段时间,以利于药物有效成分的析出。一般来说,药材应浸泡30分钟到1小时。浸泡时间不宜过长,以免药材中的有效成分流失。此外,浸泡时要用凉水,不能用开水,因为开水会破坏药材中的某些成分。

3.药材分拣

根据药材的性质和煎煮要求,对药材进行分拣。例如,对于需要先煎、后下、包煎等特殊处理的药材,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操作。先煎的药材通常是一些质地坚硬、有效成分不易煎出的药材,如矿物药、贝壳类等;后下的药材则是一些易挥发、易破坏的药材,如薄荷、砂仁等。

三、加水的量与火候的掌握

1.加水量

加水量是影响药效的重要因素之一。加水量过少,可能导致药材煎不透,有效成分无法充分溶出;加水量过多,则会使药液浓度过低,影响药效。一般来说,加水量以超过药材表面2-3厘米为宜。第二次煎煮时,加水量可适当减少,以超过药材表面1-2厘米为宜。

2.火候掌握

火候的掌握同样重要。一般来说,煎药时先用大火煮沸,然后转小火慢煎。大火煮沸可以迅速提高药液温度,使药材中的有效成分迅速溶出;小火慢煎则可以保持药液温度稳定,使有效成分充分煎出。煎药时间一般为30-60分钟,具体时间根据方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

四、煎煮过程中的细节处理

1.避免手碰药

在将药材放入煎药容器时,要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药材。因为手上可能涂有护手霜或带有香皂的芳香气味,这些物质会对药材造成污染,影响药效。正确的做法是将药材直接倒进容器内。

2.搅拌药液

煎药过程中,需要用筷子或药铲不断搅拌药液,防止药物粘在锅底。搅拌时要轻柔均匀,避免破坏药材中的有效成分。

3.处理特殊情况

在煎药过程中,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,如药液溢出、干锅等。这些情况都会影响药效,需要及时处理。药液溢出时,可以适当减少加水量或调整火候;干锅时,应立即熄火,待锅冷却后再加入适量冷水继续煎煮。

五、药液的储存与服用

1.药液储存

煎好的药液应及时服用或妥善储存。一般来说,药液可以放入冰箱冷藏保存,但储存时间不宜过长。因为长时间储存可能会导致药液变质或药效降低。同时,药液在储存过程中要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。

2.药液服用

药液服用时要遵循医嘱,按时按量服用。一般来说,药液可以分2-3次服用,每次服用量约为200-250毫升。服用前要将药液加热至适宜温度,避免过冷或过热刺激胃黏膜。

六、其他注意事项

1.遵守医嘱

医生会根据病情和药物性质,给出具体的煎药方法和用药指导。患者应严格遵守医嘱,不得随意更改煎药方法和用药剂量。

2.饮食调整

患者在服用中药时,应注意饮食调整。避免食物与药物产生相互影响,以免影响药效。例如,服用清热解毒类中药时,应避免食用辛辣、油腻食物;服用滋补类中药时,应避免食用生冷、寒凉食物。

3.定期检查药物

定期检查家中的中药,确保它们仍在有效期内。过期药物可能失效或产生副作用,不建议继续使用。对于过期药物,要按照当地规定进行妥善处理。

煎煮中药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,涉及多个环节和细节。只有掌握了正确的煎药方法和注意事项,才能确保中药的药效最大化。

(孙志远 河南省中医院(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) 药学部)


特别声明:本文内容由河南广播电视台安全健康直通车栏目投稿作者发布,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河南广播电视台安全健康直通车栏目仅提供发布平台。如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,请联系删除!

相关文章

在线访客: 今日访问量:
昨日访问量: 总访问量:

栏目简介 | 联系我们 | 咨询建议

© 2024 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 版权所有

豫ICP备202405378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