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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案复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什么?

2024-09-12 20:20 河南广播电视台安全健康直通车

自2002年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颁布以来,病案信息的服务范围已从医院内部延伸至社会大众。在对外服务中,病案复印主要是为患者及其代理人提供服务。此外,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机构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出于办案、法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、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也可向医疗机构申请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的审核、查阅或复制服务。一些单位还提供病案复印邮寄服务,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。

在提供病案服务时,需要注意以下事项:

1. 可以申请复印病案的人员

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: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申请复印病案,以获取相关医疗信息。

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: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在死亡患者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复印病案,以了解患者的医疗历史和治疗情况。

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机构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的经办人员:这些部门的经办人员有权申请复印病案,以用于办案、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等相关工作。他们需要获取病历信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。

2.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

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

有效身份证明。

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

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
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授权委托书。

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

患者死亡证明。

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
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

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授权委托书。

申请人为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经办人员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。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。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

3.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

保险合同复印件。

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患者死亡的,需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可提供复印病案的范国

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和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的规定,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以下病历资料:

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、医嘱单、住院志(入院记录)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麻醉记录、手术记录、病重(病危)记录、患者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理报告、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。

患者有权要求复制以下病历资料:

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

《病历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

《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病历的借阅与复制要求,强调医患权利和义务,避免纠纷。

第十五条:除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及经授权的病案管理人员外,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。

第十六条: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、教学需要查阅、借阅病历的,应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申请并办理手续,查阅后立即归还,借阅病历应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。

第十七条:医疗机构应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的病历复制或查阅申请: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。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。

第十八条: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人员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,审核申请材料:患者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。患者代理人需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代理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书。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继承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。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需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及授权委托书。

第十九条:医疗机构可为申请人复制门诊、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入院记录、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。

第二十条: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保险机构还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及患者同意证明,方可审核或复制病历。

第二十一条:病历尚未完成时,申请人可先复制已完成部分,病历完成后再复制新增部分。

第二十二条:受理复制申请后,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通知病案管理部门复制病历,并由申请人和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,加盖证明印记。

第二十三条: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病历的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病历的复制和借阅作了明确规定:

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: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,包括住院志、医嘱单、检验报告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和护理记录等。

患者要求查阅或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,患者医疗费用不包含病历资料的费用。

病历的智力成果归属

病历作为智力成果,归属于医疗机构:这是医务人员利用专业知识,按照行政监管要求,对患者诊疗过程进行分析、判断、整理、归纳而成的。属于代表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,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。主要利用医疗机构的物质条件完成,属于职务作品,同时医务人员具有署名权。

结语

病历复印涉及多方利益关系,包括患者、医疗机构、代理人以及相关部门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,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,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维护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。医疗机构应加强病案管理,提高服务效率,保护患者隐私,同时满足社会各方对病历信息的合理需求。在病历复印过程中,各方应相互配合,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,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服务做出积极贡献。

(董志萍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病案室 主管技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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